约翰一二三书
作者:郭奕宏牧师
经文:约壹3:4-10
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6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7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8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上帝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9凡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上帝生的。10从此就显出谁是上帝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上帝,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在这短短七节经文中,约翰用了「罪」的名词和动词总共十次。显而易见,基督徒与罪的张力是这段经文的重点。约翰为罪下了定义:「违背律法就是罪」(3:4)。然而,在约翰一书没有直接论及「律法」,却多次强调信徒要遵守主的诫命,特别指到弟兄姊妹间彼此相爱的生活。这就如耶稣被律法师挑战:「律法上的诫命那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也要爱人如己」,并清楚指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5—40)。
约翰从不同角度去表明谁才是真正属神的,包括「彼此相爱」(3:11)、「行义」(3:10)和「不犯罪」(不违背律法3:4)。约翰再一次强调信徒与罪绝不能有关连,就是「因为神的道存在他心里」,和「因为他是从神生的」。从这个生命传承的角度来看信徒的生活,犯罪不单是一个意志上的选择和心灵里的挣扎,犯罪更是生命的特质和表现。所以约翰甚至说,信徒不单不应该犯罪,更是不能犯罪,因为犯罪的、不行公义的、不爱弟兄的都是魔鬼的儿女。这种绝对性的二元论真理,对现今基督徒或许有点困扰,但却是鐡一般的事实。但怎样去理解神的儿女不能犯罪呢?是一次也不能犯呢?或是罪有大小的分别呢?
一般有两个不同的理解:
- 将「经常犯罪」与「偶尔犯罪」分别出来,意思是神的儿女不能经常犯罪。这是最多人接受的解释,并以犯罪的现在时态作为支持习惯性和经常性的犯罪。然而从经文的上下文并未能看见约翰有这个指向。
- 大部份圣经学者赞成第二种解释,就是将「不犯罪」和「不能犯罪」放在两个处境中。不犯罪是耶稣再来前,我们活在现今的世代中,犯罪与不犯罪是信徒每天遇见的试探,我们从「不犯罪」证明我们是属神的儿女;但当主耶稣荣耀的再来以后,在祂管治的国度里,神的儿女是不能犯罪了。在神学上称这为「既济却未济」(already—but—not—yet)[21]。这个理解与保罗鼓励信徒要追求圣洁,渐渐更新,直至像主的形象相同(西3:10)。约翰在这里谈论主荣耀的再来的同时,亦想到在祂荣耀圣洁的国度里是没有罪的,神的儿女在神的国度里也是不能犯罪的。
思想:
当基督徒活在世上,不得不承认远离罪和不犯罪是我们每天面对的试探和考验;但我们最大的盼望,就是在祂荣耀的国度里,所有都是属神的儿女,罪会远离我们,我们都会过着不会犯罪,更是不能犯罪的生命,这是何等美丽的盼望。虽然我们今天仍活在罪的世界中,但若我们在主的里面,也应该过着不犯罪的生活。
[21]梁美心:《约翰书信与启示录》(香港:基督教播道会联会,2012), 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