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建国博士

出21:18—27

 

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本段处理伤人的处罚条款,包括伤人但仍能行走(18—19节),伤仆婢仍存活一两天(20—21节),伤孕妇以致早产(22—25节),以及伤仆婢眼或牙齿(26—27节)。

18—19节,处理二人从争论变成打架,造成受伤。这是临时情绪失控,且素无仇恨,也没有置人于死。打伤人的人可免受罚,但仍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与因伤不能工作的损失。

20—21节,其次讲人击打仆婢,若立刻死在杖下,要按前述死罪的规定来办理。但若不是立即死亡,而是过了一两天才死,主人就可免受刑罚。因为主人并不是蓄意置他于死,而且后来仆婢死了,也算是主人的财产损失。不过后者万不可被用作支持奴隶制度,或是可以任意恶待奴隶,不把奴隶当人看的依据。

22节,第三个条例论到人彼此争斗,结果击伤旁边的孕妇,造成早产,当如何赔偿。「以致早产」(yāṣǝ’û yəlādeyhā)直译「她的孩子出来」,指自然生产,且是活产。但没有「别的损害」,指致命的「意外或不幸」,按上下文可指孕妇或胎儿,或两者都包括在内。否则要照法官所判定的受罚及赔偿。

23节,「身体报复法」(Lex talionis),首见于汉模拉比法典,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可用钱免刑消灾,这是法律史上重大进步。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绝非容许人私自报复,而是给法庭量刑的依据。其原则是「刑不过于其罪」。

26—27节,主人不得恶待奴仆与婢女,任意体罚凌虐(辱?)。不论严重到打坏了仆婢的一只眼,或是较轻微的,打落了仆婢的一颗牙齿,都要因这缘故,释放奴仆或婢女自由离去。

 

思想:

1.   律法的功用,首先是指引人享受神的恩典,其次是教导人过一个讨神喜悦的生活,第三是警诫人犯罪的可怕,使人失去神的恩典,不能讨主喜悦,更会遭致可怕的刑罚。

2.   神看重人的性命与尊严,连妇女、胎儿、奴隶都当受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