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家麟牧师

经文:雅各书2:8—13

 

8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9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11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13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雅各视教会对贫与富作差等对待为严重问题,前面已提到这跟上帝的旨意相违逆,这里他指出这是违反律法的行径。

对人差等对待,违反了「要爱人如己」的律法教导。「要爱人如己」是耶稣基督总结了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后,所提出最重要的两条诫命之一,与爱上帝并称为「大诫命」,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有人说雅各强调「要爱人如己」是最重要的律法,所以他称之为「至尊的律法」;但也有人不同意这样的解释,因为这跟雅各接着说的话不相配合,他们倒认为雅各是笼统地指出全部律法都是至尊的。笔者也倾向后者的解释。

雅各在后文没有特别标示「要爱人如己」的特殊重要性,没说过单触犯这一条便已构成死罪;却是强调律法是一个整体,不能偏废,不能忽略其中任何一条。每条律法都是同样重要的,无论是犯奸淫,抑或杀人,都是违反了律法,都是违逆了上帝的旨意,因为每条律法都来自上帝。

雅各提出了一个很具现代观点的论据:「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犯一条法,即等于犯法,犯一即犯百。这个说法看似不公平,却是无论天上抑或人间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信念。

一个欠交功课的学生,不能跟校长抗辩说:「我只是触犯了三百条校规的其中一条罢了,你不应大惊小怪,执着于我的犯错而惩治我。」一个被捕的经济犯,不能在法庭上抗辩说:「我既没杀人又没奸淫,只是违反了香港法例那么一点点吧;而你笼统地说我是犯了罪的罪犯,亦是不恰当的,我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守法者呢。」同理,一个犯了大诫命的人,不能跟上帝抗辩说:「我只犯了613条律法的其中一条,这意味我在其他612条都是奉公守法的;那你不能执着于我所犯的仅仅一条,而无视我有99.5%是守法的。」

当我们说某个人犯了法,通常都不是说他触犯了所有的法律,而仅是指他犯了其中一条法例。当我们说某个人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也不会以为他仅是选择性地遵守了某部分的法例,而是说他勉力遵行所有的法例。

一个愿意遵行上帝旨意、遵行律法的基督徒,不会仅是选择性地遵行,而是要全然听从上帝的吩咐,要全守所有的律法。

雅各提醒我们,将来若是得按照律法而受上帝的审判,今天便得严格按照律法的规定行事。

但我们不要因此误会雅各是个律法主义者,宣扬靠行为得救;他承认我们将来在上帝的审判台前若是能获过关,肯定不是百分百出于自己的作为,而主要是出于上帝的恩典怜悯。惟有怜悯能向审判夸胜。问题是:我们对人的无怜悯,便拦阻了我们从上帝处得到怜悯。这是耶稣基督的一贯教导,正如主祷文所说的:「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我们对人无恩,上帝便对我们无恩;我们今天若不以「爱人如己」的原则来善待无论是富人抑或穷人,上帝将来也不会以爱和怜悯善待我们。

没有爱心与怜悯,比没有完全遵行律法,更是致命的死因。我们必须彼此劝勉,尽力善待所有人。

最后补充一提,我们在这个大段落里(2:1—13),看到雅各对尊荣和羞辱的独特看法。他对教会奉承有钱人,视他们为特别尊贵;却歧视贫穷人,视他们为羞辱的做法感到不满,认为这是教会错看了尊贵与羞辱。雅各在2:1强调主耶稣基督是荣耀的,在2:8又强调律法是至尊的。只有上帝尊荣,只有祂的律法神圣,人间没有神圣的人和事,在神圣的上帝面前,一切人间的差异皆被扯平;众生皆平等,在上帝的眼里,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一样尊贵的,却没有任何人比其他人更为尊贵。

 

思想:

1. 要爱所有人,要平等地善待不同背景的人,你觉得这个要求是否太难?

2. 爱是律法的总纲,惟有爱能成全律法;你觉得在「爱人如己」这个命令上,你的成绩表现是否令自己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