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汝诚
申1:9-17
那时,我对你们说:管理你们的重任,我独自担当不起。…但你们的麻烦,和管理你们的重任,并你们的争讼,我独自一人怎能担当得起呢?你们要按着各支派选举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的,我立他们为你们的首领…管理你们。…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17节)。「外貌」原意是指人的脸。利19: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在此,「偏护」是抬起(穷人之脸)的意思。可能穷人或社会低下阶层的人与权贵对簿公堂的时候,往往自惭形秽而不敢抬起头来;即便如此,法官也不可运用权力给他更大的优惠。同样地,那些大款在社会上已经有足够的面子,也无需加重。
什么叫做「看人的脸(外貌)」?有拉比认为如果法官发觉控辩双方有自己认识的人就应该避嫌辞审。不过,拉比拉西(所罗门•便以撒)比对出23:8和申16:19认为这段经文是指法官不可收受贿赂。另一方面,他根据16:19所用的动词是单数字而1:17用的是众数字,认为后者是指民中的领袖不应按自己的成见而选出审判官,否则后患无穷。
更加有趣的是利19:15的「抬起(穷人之脸)」,就是申1:9,12中的「担当」。摩西好像在说:他一向都没有按成见审判,也没有按成见任命各等官员。他们也应如此选派法官,免得屈枉正直。
思想:今天香港沿用英国的法制采用法官聘任制因而避免了上述的可能,不过在教会的体制内,中国人始终就是中国人,法律与人情仍旧是一个不肯正视的问题。我们有责任尽市民遵奉所在地的法律,并且与人和睦;另一方面又要当仁不让,竭尽全力维护圣经的原则。我们不都是法官,但难免每天都要作出对人对己的裁决:做这事,不做那事。我们是否不看人情,只按神的心意来做决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