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建国博士
经文:民数记15:1﹣4
1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对他们说:你们到了我所赐给你们居住的地,3你们要从牛群羊群中取牲畜献给耶和华为火祭,无论是燔祭或祭物,为要还所许特别的愿或甘心祭,或节期的祭,作为献给耶和华的馨香之祭,4那献供物的要将十分之一伊法细面和四分之一欣油调和作素祭,献给耶和华。”
前一章结尾讲到以色列民因为悖逆神,在何珥玛遭到败绩。民数记15章却话锋一转,讲到以色列民进入应许之地以后,当有的作为。其中1﹣31节像是利未记1–5章的浓缩版,且假定读者已熟悉那些规定,在此只是加以补充。可分为三段:
1) 献牛羊作燔祭与平安祭(1﹣16节):有三点特别注明:(1) 过往“火祭”作为原文iššeh的翻译是由于字形与“火”的希伯来文ēš相似。但是近年学者则以为,这个词很可能与乌加列文有关,意思是“礼物”。(2)不论献燔祭或平安祭,都要与油、浇酒祭及细面一起献上,作为“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即礼物)”(10、13、14节)。(3)不论本地人或寄居者规定相同。“本地人”是指以后出生在应许之地的以色列人,而寄居者则指生活在他们中间,认同以色列信仰的外族人。
2) 献谷物作素祭(17﹣21节):要把初熟的麦子献给耶和华作“举祭”,这也是祭司和利未人的合法收入。以上这些规定间接保证以色列民必定得着应许之地,开始农牧的生活。这些都是自愿献的祭,是百姓敬拜神的时候当献的礼物,表明与神之间良好的关系。但是以下的规定,则是被迫献的祭,为要修补与神之间破裂的关系,也是神给犯罪者开的恩典之门。
3) 献赎罪祭的规定(22﹣31节):“无心之过”(bišgāgâ)是指非故意、不小心犯错。若是全国的罪,要由祭司代表全体百姓献上赎罪祭,以色列全会众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就必蒙赦免。若是个人的罪,则由祭司协助个人献赎罪祭,不论以色列人或寄居者都是同样条例。但若是明知故犯则要受罚,这是指“故意犯罪”,原文是“以高傲的手段行事”(ta‘ăśeh bǝyad rāmâ),则没有赎罪祭给他们,不论以色列人或寄居者都是同样。
思想:
不信的以色列人不得进迦南地,反倒他们口中会被吞灭的“妇孺”却要进去得地为业。这律法说明神的应许不会撤回,但是给那些配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