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25:39—46
39「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你,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40他在你那里要像雇工和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41他和他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自己的家,回到他祖宗的地业去。42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他们不可被卖为奴仆。43不可苛刻管辖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44至于你所要的奴仆和使女,可以来自你们四围的列国,你们可以从他们中买奴仆和使女。45那些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就是在你们地上所生的,你们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46你们可以把他们遗留给你们后代的子孙,作为永远继承的产业;你们可以使他们作奴仆。至于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彼此不可苛刻管辖。
利25:39—46节提及两种人,前者是雇工(39—43节),后者是奴隶(44—46节)。
关于39—43节所提及的人是一种渐渐穷困的人,条例的目的主要是想保护这些渐渐穷困的人不会成为别人的奴隶,因为他们是以色列民中的弟兄或亲属,所以不可以任意供买卖,只可以把他们当作是雇工一样,代表他们必须得到劳资的保障,只可以服侍雇主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便一定要离开雇主归回自己的本家,到达及赎回自己的地业。为何以色列民必须这样做?42—43节便提供背后的原因,当中指出(1)以色列民都是神的仆人,是神亲手把他们由埃及地领出来,他们本来是在埃及为奴,现在却因为神的拯救,由埃及的奴仆成为神的仆人,所以,每一位以色列民便不可以再有别的主人,也不可把弟兄卖为奴仆;(2)这是一种敬畏神的行为,所以这个条例之所以要实践,完全是因为敬畏神的考虑,是神学上的原因;(3)「不可严严地辖管」(43、46、53节),代表主人不可任意对待雇工,当中的「辖管」(rule over)是有一个极有权力意识的行为(extremely power-conscious behaviour),而只有向神的敬畏才可以平衡这种心态,让主人明白自己真正的主人是耶和华,他便不会任意以自己的喜好来「辖管」别人。
这段经文在某程度上提出了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不可成为奴仆,代表此人不是雇主的财产,任由雇主按喜好来「辖管」,在以色列民群体中,雇员与雇主都是神的奴仆,因而不可把任何人再次成为奴仆,因此,既然以色列群体类比现在的基督徒群礼,我们便认定基督徒雇主不可视雇员(无论是否有信仰)为自己的财产,要视他们与自己一样都是神的用人,以敬畏神的心来对待他们,一方面能让他们有合理的待遇,另一方面却要停止一切的欺压,采用一种与非基督徒雇主有分别的营运方式,见证神的公义。
思想:在公司的雇主与雇员,以及员工彼此的关系中,到底我们会否不知不觉物化了身边的人,视他们为完成工作的工具或奴仆,而不是可尊可敬的个体呢?求主让我们视身边的人如神的用人,自己只不过是管家,领受神而来的恩典去管理别人而不是「辖管」别人,这样,基督徒所营运的公司便能发出不一样的光辉,让世人在习惯了欺压的世代中看见敬畏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