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18:24—30

 

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国,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连地也玷污了,我惩罚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来。26但你们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以做。27在你们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28不要让地因你们玷污了它而把你们吐出来,像吐出在你们之前的国一样。29无论是谁,若做了这其中一件可憎恶的事,必从百姓中剪除。30你们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习俗,就是在你们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利18:24—30节是整章第18章的结尾,与利18:1—5节形成首尾呼应,两者都说明以色列民遵守律例的原因。利18:1—5节所提及的原因是要与万民有分别,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恶俗,而利18:24—30节所提及的原因也是与迦南人有关,但却更清楚说明迦南人的恶俗与他们不能留在迦南地有因果关系。

 

利18:24、30节都有「玷污自己」的描述,成为整段的信息主题,说明以色列民不可以因着迦南人的恶俗而玷污自己,之后利未记的作者便提出理据,在24节指出在以色列民之前居住在迦南地的列邦就是因为这些恶俗而玷污自己,所以整个土地便玷污了(25节),以致地便把他们「吐出来」。众学者都认同「吐出来」的意思便是被掳或放逐,亦即是,因着迦南人本身在迦南地上玷污自己,以致他们连地也玷污了,地便如人一样把不洁的东西吐出来,这样地便不能忍受有这些人居住在它身上,便任由他们被以色列民赶出去,这便是「吐出来」的意思。

 

现在,利18:24—30节清楚地用迦南人曾被「吐出来」的事实作为对以色列民的警惕,警告他们不要因为能赶出迦南人而沾沾自喜,如果以色列民同样效法迦南人以各样的恶俗玷污自己,那么他们也必与迦南人一样被「吐出来」,所以,以色列民必须以「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27节)为鉴,不可行任何可憎的事,因为这不但是个人方面的罪,更涉及群体的福祉与命运。在利未记看来,所有罪都有群体性的影响力。

 

因此,29节清楚说明任何人若行了其中一样可憎的事,便要从民中剪除。剪除幷非死刑,而是看此人与盟约的选民无份,让他不再属于子民的一员,好使他不能影响群体在土地中的安稳。这样,利18:7—23节所提及的性罪行便是迦南人所行的恶俗,以色列民不可以行,若有人行这些恶俗,便要严肃地去处理,以致群体及土地不被玷污。这反映罪的群体性及严重性,而道德的圣洁在神圣法典看来非常重要。

 

思想:很多时我们犯罪,是因为我们轻视了罪的后果,也忽视了罪的群体性。我们以为罪只有个人方面的影响力,特别在个人主义的世界中,我们很多时欠缺对别人的承担及责任,以「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借口来美化任何罪行,谁不知这会大大影响群体的圣洁,不能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由今天起,为到一切的罪行深切悔改,认清罪的后果,立定心志与万民有分别,不被恶俗玷污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