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谦博士

利未记18:7—23

 

7你父亲的下体,就是你母亲的下体,你不可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就是你父亲的下体。9你姊妹的下体,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无论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10不可露你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因为她们的下体就是你自己的下体。11你继母为你父亲所生的女儿是你的姊妹,不可露她的下体。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14不可露你叔伯的下体,不可亲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母、伯母。15不可露你媳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16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这是你兄弟的下体。17不可露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的孙女或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是邪恶的事。18你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与她作对,露她姊妹的下体。19「不可亲近经期中不洁净的女人,露她的下体。20不可跟邻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23不可跟兽交合,因它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交合;这是逆性的事。

 

19「不可亲近经期中不洁净的女人,露她的下体。20不可跟邻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22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23不可跟兽交合,因它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交合;这是逆性的事。

 

利18:1—6与利18:24—30是夹于其间利18:7—23的前后框架,这前后的框架主导了利18:7—23的神学观念,说明了以色列民需要守耶和华命令的原因,而这前后框架的写作对象是以色列民(congregation),经文常用「你们」作为写作对象,而利18:7—23的写作对象是个别的(individual)男性 [ 23节关于女性的描述是一种附加的条例 ] ,经文常用阳性的「你」作为对象。在内容方面,利18:7—23记载了关于性行为的禁令,主要分为两段:18:7—19及18:20—23,两者都是针对以色列民中的成年男性的性行为,前一段是此人与亲人的关系,后一段却是非亲人的关系。

 

利18:6—23最常运用的字眼是「不要露XX的下体」,这很明显是指性行为,指出这成年男性禁止与那些人发生性行为。另一个常用字是「骨肉之亲」(flesh)( 18:6、12、13、17),说明不可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是众多的「骨肉之亲」。事实上,性欲是一种很强的欲望,需要首先在亲人当中除去性行为,以大的力度说明这种行为必须被律法禁止,好使在关系上不会带来严重的破坏。关键是,男人只可以与他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此乃这些众多禁命的基本原则所在。再者,整段18:7—17节都是以男性的角度撰写,因为在当时父权社会当中,男性对于性的诚信保障了女性关于性的诚信,所以经文只会由男性的角度来看。

 

在非亲人的禁令方面(18:18—23),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在父权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比较低,需要借着律法的保障,来使她们免受男人的性侵犯,这样看来,律法是为了保障弱势的人免受别人的欺压。这些禁令包括不可使儿女经火献给摩洛(18:21)、同性性行为(18:22)及人兽交(18:23)。这三样都是有违人性的罪行,献儿女的罪行会亵溃神的名(18:21),同性性行为是可憎恶的事(18:22),人兽交是逆性的事(18:23),比之前任何的性罪行更为严重,必须立法去禁止,好使神的选民活出道德上的圣洁。

 

思想:神创造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目的是让人在性行为上保持圣洁的生命。「性」不是不洁的东西,是神为夫妻盟约关系下所赐的礼物,但如果人任意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神便视之为大恶及可憎的事,因为这会大大破坏夫妻及人伦的关系,带来极大的伤害。律法的订立是为保障人免受这种伤害,也同时成为人的警惕。到底你如何面对自己的性欲呢?你会否与一些非配偶的异性过份亲密(无论在情感或身体上)呢?求主叫我们能保持圣洁,活出恩约子民应有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