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除了参考约翰‧加尔文对徒15章的看法之外,也可以多找一些圣经学者对本章有关外邦信徒如何面对“吃血”问题的解释。不过顺便一提,在我国教会中,曾有少部份传道人不鼓励阅读解经书。这是源于上一世纪初叶,的确有过一段甚至反对神学教育的时期,也因为当时与国际接轨的条件有限。但今天这已不再是问题,只是我们如何读书、读什么书,都是要不断学习的功课。
当然,读解经书不能取代自己的灵修,也不应该以骄傲的心态去对待其他学者的领受,反而要以谦卑的求学态度去探讨并分辨。现在我们看看解经学者对徒15:20的研究:
一、布鲁斯(F. F. Bruce):使徒行传学者
布鲁斯教授(1910–1990),是20世纪福音派对圣经认识的奠基者之一。曾写过两本著名的使徒行传注释。
“一旦原则的事情已经被决定,就当尽力为两种来自如此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提供一种实际的暂定的条约。这种暂定的条约,和那分散的犹太人觉得可能与敬畏神的人有某程度的交往的条件,大概相似。禁止吃有血的肉是根据创9:4。后来,这个问题不再是一个引人注意的问题的时候,那由雅各提出和经公会采纳的规定,就被修改以致成为纯道德的禁令:因此《西方经文抄本》把雅各的建议写作‘他们禁戒拜偶像、奸淫和杀戮,对于不欲人加诸己之事,亦不加诸于人。’”【1】
布鲁斯指出这是“暂定的条约”。
二、阿基‧弗兰度(Ajith Fernando):保罗书信观点
弗兰度是青年归主协会(YFC)斯里兰卡的代表,热心布道并关心青少年事工。他写了十多本书,也翻译成十几种语文。他的《新国际版圣经注释》中说:
“四样禁忌在使徒行传中提了3次(徒15:20、29,21:25),但是除了奸淫之外,其他的没有在保罗书信里出现。其实,在耶路撒冷会议之后6或7年(主后55年),保罗写的哥林多前书第八章里,对吃祭过偶像的食物采取了更自由的作法;会议8年后(主后56年)所写的罗马书第十四章也持是同样看法。我们留意到,这些戒规的提出是更多因为敏感于犹太人的顾忌,而不主要是神学原因。因此,我们可总结,不需要像奴役般跟从这些有关食物的规条,但是我们的确要学到对其他信徒的良心和顾忌,应保持敏感的心。”【2】
弗兰度所提的保罗书信经文如下:
“论到吃祭偶像之物,我们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没有别的神。”(林前 8:4)
“其实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们,因为我们不吃也无损,吃也无益。”(林前 8:8)
三、徐松石:套入国人生活
徐松石(1900–1999年)为一名香港牧者、文字工作者,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并于19岁时归信基督教。于抗日战争期间,徐牧师于内地组成基督教文社,宣扬福音,后在香港事奉主。
他说:“当然禁奸淫和禁拜偶像,乃是永恒的必需。至于禁食祭过拜偶像之物,和禁食未曾放血的牲畜,则今日有许多基督徒,觉得有困扰了。今日有许多基督徒,无意中食了祭过偶像的食物。而酒楼饭店里的鸽子肉、兔子肉和猎枪射死的野禽野兽,均未经过放血的手续,基督徒食过此类东西的也很多呢。
况且保罗后来写信给哥林多教会,在林前8:4、13,10:25、27、30,对于取食祭过偶像之物,表示另外一种看法。保罗自己的意见,前后也不相同。似乎耶路撒冷会议所定的禁戒,只以针对当时环境为主旨。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在这里无需多作讨论了。”【3】
徐牧师将中国人的处境给提出来了。但他也表示这不是一个必守的,甚至于不必多讨论的问题。我们讨论,因为牵涉到解经态度和灵命操练。
四、张永信牧师:文法用词入手
张永信牧师于1977年蒙主呼召,先后毕业于加拿大神学院、加拿大维真神学院和美国富勒神学院。牧养教会多年,曾亲身参与宣教和神学教育。
他在使徒行传注释中说:“在七十士译本中,这词的动词从来没有用在礼仪上,反而是用作勒死人,不过,由于这里亦出现了‘血’,而这词也是形容词,即‘带血的’,故很明显两者是指利未记17:10–14所说的,以色列人不能吃带着血的食物的诫命。未将动物的血流尽,便用勒毙的方式去杀死动物,与及喝动物的血。
故这里所说的,是一个犹太人饮食的习惯,外邦信徒如要和犹太信徒维持信徒相通,必须要在以上所说的四样禁戒的事上,即在生活习惯上不赴外邦的神庙享用其祭过偶像的食物,在道德上不犯奸淫,在饮食的习惯上,尊重犹太的信徒。”【4】
张牧师将当时的背景,和经文的文法解释,都作了清楚的交代。
五、威廉‧巴克莱:解说文化背景
巴克莱(1907–1978)20世纪著名神学教授。他的17本新约注释在上一世纪是畅销著作,全译成中文。但在信仰上,他是普救论者,这与我们的信仰有抵触。
“在犹太人看来,血就是生命,而生命只归上帝所有。他们如此主张,是因为血失了,生命也衰退了。所以所有犹太人宰杀牲畜的方法是要完全放血。外邦人杀了动物以后,不把血完全放出,这办法在严格犹太人看来是可憎的。用勒死的办法去杀动物也是一样。因此外邦人只可以吃用犹太人的屠宰办法的肉类。
如果不遵守这些简单的规则,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便不能有来往了;但是他们遵守了,最后的隔墙便摧毁了。在教会内,这原则建立了,犹太人与外邦人便合一了。”【5】
巴克莱向来对历史背景和习俗有贡献,这里也清楚的说明在两种文化的饮食习惯的差异。外邦人应该尊重犹太人的特殊文化,以致大家在主内合一。
六、约翰‧斯托得:显明爱心原则
斯托得(1921–2011)被称为20世纪的基督教代言人,是普世福音派最重要领袖之一。他的释经讲道集也在内地出版。
“那么四项要求外邦信徒的禁戒都是跟利未记第十七、十八章记载的礼仪律例有关;而其中三项跟食物方面的事情有关,因而可能阻止犹太人和外邦人共餐,既然已宣告了割礼是不需要的,那么,禁戒是一个礼貌的、而且暂时的(虽然某些情况下是‘需要’的)向犹太人让步;因此,福音的真理被确认,平等的原则被建立。
(我们)必须了解,这里提出的禁戒,不是基督徒必须遵守的责任,而是向别人(就是犹太归主的人)的良心所作的让步;这些犹太人仍然认为这些食物是不合法的,并且在神眼中是可憎恶的。”【6】
当我们从新约圣经看犹太人饮食文化的时候,能发现以下几种原则:
1.有严格的洁净礼仪要求(太15:1–20)
- 主的门徒不按“古人的遗传”来洗手吃饭。
- 耶稣指出食物不污秽人,人心才污秽人(太15:11、16–20)。
2.不洁净的不可吃
- 彼得从来不吃利未记所禁止的食物(徒10:14)。
- 但犹太人认为不洁的,神已洁净了。
3.因此,犹太人不与外邦人同桌吃饭(加2:12–13)
4.其实凡物没有不洁净的(指犹太人标准的“不洁净”。林前8:8,10:25–27)
5.洁净与否是知识和心理作用的问题(罗14:13–14)
6.是人本身的问题,并不是食物的问题 (多1:15)
7.是顾及对方的爱心与让步问题(罗14:1–23)
“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8:13)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忧愁,就不是按着爱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经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败坏。”(罗14:15)
那么,基督徒可不可以吃有血的肉呢?答案已经很清楚了。可是要不要不分场合与对象来吃呢?当然要。这样便尊重了我们当中因此而坚决不吃的信徒。可以作的事而不作,正是见证与操守。
注释
1.布鲁斯著,李本实译:《使徒行传》(台北:浸宣会,1987),页378。
2.Ajith Fernando, The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Act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8).
3.徐松石:《使徒行传探骊》(香港:浸信会,1968),页108。
4.张永信:《天道圣经注释:使徒行传(卷二)》(香港:天道,2000),页403。
5.威廉‧巴克莱著,马鸿述译:《使徒行传注释》(香港:文艺,1986),页127。
6.约翰‧斯托得著,黄元林译:《圣经信息系列:使徒行传》(台湾:校园,1997),页358。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