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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受造的胎儿─罗加怡老师
校务处 发表于 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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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星星

讨论堕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当中要考虑的角度,可能包括:神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还有法律等等。堕胎的决定,主要牵涉胎儿的生死,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和权益问题,因此,在决定堕胎与否,还要加入伦理学的观点。下面我们分别探究有关胎儿与孕妇两个角度的情况

一、胎儿生命的探讨

1.胎儿也是人

当卵细胞在母体中受精,一个人的生命已立刻开始。虽然受精卵不能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人,但卵细胞受精成为一个新细胞,一个独特的生命便开始了。因为这个新细胞,有一个独特的遗传基因结构或密码(在这细胞核内有46条染色体,分别从父母双方承继各一半)。这密码决定了这个生命的许多特征,例如:性别、身高、头发、眼睛及皮肤的颜色、个性和智力等。可以说,只有受精的卵细胞,才具有人类生命的充份潜能。

当精子和卵子结合,成为胚胎。胎儿出生以前,在母腹中成长。胎儿靠赖母体中的养料供应,生理渐渐长得健全、成熟。由此可见,胎儿也是有生命的个体

2.胎儿有生命

胎儿尚没有外露的形体,已属于一个生命。圣经对未出母腹中的胎儿,有这样的描述:“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139:16)

圣经中指出未出母腹的胎儿,神已拣选和看顾。因此,胎儿是有生命的。“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1:5)  

 胎儿既然有生命,人不能随意杀害。按一般社会道德伦理来说,任何人不能随意取去无辜人的生命。而旧约圣经里的诫命,清楚说:“不可杀人。”(出2013);不可取去无辜人的性命。(出237)  

二、孕妇权益的探讨

1.孕妇有对怀胎的自决权利。当怀孕妇人因所怀的胎儿,引起身体出现问题, 甚至生命也受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孕妇或家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怀孕。

2.妇女在受害关系下成孕,怀孕虽没危害妇人健康,却带给孕妇心灵的重压。 妇女在这种情形下,可能同样会要求堕胎。 

在孕妇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大前提下,妇女有自决权,选择是否堕胎、或终止怀孕?但孕妇权益也不是绝对的

三、两个回应

针对前面两种情况,堕胎也不是唯一绝对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下是回应前面两个情况的建议考虑:

1.孕妇因着自己健康需要,确有堕胎或终止怀孕的决定权。但同时来说,孕妇也有供应胎儿生命成长的义务。因为是孕妇和另一个男性结合,才把胎儿带来人间。因此,孕妇同样有养育和供应胎儿生命成长的责任。 

2.在受害情况下,如因奸成孕的妇女,确是无辜的受害者;她腹中所怀的胎,是在强行被迫的情况而怀上。因此,孕妇对所怀的胎,可以不需负上责任。堕胎在这种情况下是可接受的;但不等于是绝对性。要是被害的妇女,愿意把腹中同样无辜的胎儿生下来,并且,抚养成人,这更是一件美善的事。这样的选择,必须按着孕妇的意愿作决定。 

总体来说,我们不赞成堕胎;因为,堕胎是关乎人生命的道德伦理问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人要尽量爱惜自己的生命,也要爱惜别人的生命。堕胎是夺走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权,也等同杀人。但在讨论能否堕胎的问题上,我们要明白堕胎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多方了解,也要按着不同场景作适切的道德判断;更要切记不要随意作堕胎者的审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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