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保罗在这里提到天父差遣耶稣基督来到世上,承担我们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目 的,是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律法的义”或作“公义的要求”,因此《新译本》的翻译是“使律法所要求的义,可以在我们这些不随从肉体而随从圣灵去行的人身上实现出来”。加尔文在解释 这节经文时说到:“当信徒在今世寄居时,绝不会熟练到一个地步,使律法的称义在他们里面完成,所以罗8:4必须应用在赦免上。”也就是当我们接受基督时, 基督所做的一切就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并且也赦免了我们。此外,神也差遣圣灵进入信徒的心里,使他们有力量来活出顺服神公义要求的生活。
有学者告诉我们,其实这公义的要求就是爱,因为这里的“义-公义的要求(the requirement of the Law)”原文是单数!所以,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律法对神之百姓要求的总结-也就是爱的生活,被那些“随从圣灵的人”实现了。这些学者这样解释的理由,是因 为“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 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
换句话说,惟有被圣灵所引导和帮助的基督徒,才有可能活出这种爱的生活。原来律法的义(律法公义的要求),是在引导我们活出一个合乎神喜悦之爱的生活,但 是明白归明白、知道归知道,做不做得到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保罗才会接着说“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不要忘记神赐下了圣灵、赐 下了恩典要来帮助我们,基督徒要以此角度来理解律法公义的要求,才算是抓到了活出爱之生活的要领。诚如奥古斯丁所说的:“律法被赐下是为了让人来寻求恩 典,恩典被赐下是为了使律法得以成全”。
对保罗而言,圣灵的引导不是零星的感动,而是信徒正常的经历。以西结书11:19-20,36:26-27也有类似的应许,神允诺要赐“新心”、“新灵” 给他的子民,其实就是赐下圣灵,差遣他住在他们里面,使他们从此之后能遵行他的旨意。我相信保罗在福音中看出这些应许,以及类似的预言都应验了。律法定规 出圣洁之爱的生活,人却没有能力活出这种生活,但是律法不能做到的,神却做到了。让我们懂得经常呼求神、倚靠圣灵的大能,来活出律法公义的要求。